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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征收,或被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况 供卵助孕公司地址

阅读:558 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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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也有例外
上海的朋友都知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点: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
但通过查阅司法实践案例,其实存在下列几种例外情况,满足条件的也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你都知道吗?

第一种,虽无上海市户籍,但因结婚,居住在被征收公房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第二种,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房内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征收利益的,也视为同住人。
第三种,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户籍在册人员在外借房居住,并无他处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第四种,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不难看出,上海对于拆迁补偿利益以及同住人的权益保护考虑的相当周到,朋友们,你们认为还有哪些特殊情形,可以一并视为满足同住人条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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